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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孵化企业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孵化企业的培育和管理,提高孵化成功率,加快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培育)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目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形成良性循环,提高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整体水平,优化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效果。
第三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四条 考核形式分初次考核、定期考核、复查考核三种。初次考核时间为孵化企业入驻后第三个月;定期考核每半年一次,具体考核时间以创业服务中心考核通知为准;复查考核是对经初次考核或定期考核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孵化企业进行的跟踪考核,复查考核时间为上一次考核之后满两个月。
第五条 考核内容分孵化企业经济实力、技术实力、产业化程度、发展潜力、创业者素质和能力以及企业管理六个方面。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由创业服务中心根据考核内容制订打分细则,并按考核打分细则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得分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80分以上(包括80分)为优秀,考核得分60分以上(包括60分)为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考核小组对孵化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予以公布,并将考核意见反馈给孵化企业。
第七条 孵化企业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孵化企业入驻后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签订孵化协议后一个月内没有入驻。
(三)从事与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对复查考核不合格或累计有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予以终止孵化协议,取消优惠政策,并责令其限期迁出孵化器。
第九条 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创业服务中心将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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