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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孵化企业毕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中心孵化企业的毕业认定和管理,以推动中小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培育)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一般应在规定的三年孵化期限内向创业中心提出毕业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毕业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或入驻创业中心以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项目、产品的专利证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
(五)企业近3年或入驻创业中心以来的主要经营情况报告。
第三条 毕业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综合经济效益
1、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性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2、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二)产品
1、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技术水平国际国内领先,属于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
2、产品应系企业自行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人员
1、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分别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四)企业管理
1、企业形象良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3、有健全的企业研发、生产、经营、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
4、遵守创业中心各项管理制度,能积极配合创业中心工作。
第四条 创业中心负责组织评定小组按本办法对申请毕业企业进行评定。评定小组由创业中心、开发区财政局以及开发区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专家组成。
第五条 经评定合格的企业,授予毕业证书。毕业企业继续留在东营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将不再享受创业中心在孵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但可继续享受东营市及高新区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孵化期满达不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办理肄业手续,终止孵化协议。
第七条 孵化企业毕业后还达不到产业化规模的,可用新的经济契约关系继续租用创业中心场地进行生产经营,并可作为一般中小科技企业享受一定的房租优惠,中心将继续对其提供相应的物业、商务、资源、信息、宣传等方面的跟踪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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