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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的条件:
  第一条 申请入驻企业(孵化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鉴定的科技项目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科技项目;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开发为主的企业。
  (二)在高新区登记注册。
  (三)所研发、经营的项目应符合高新区环保要求,具备一定的先期开发基础和发展前景,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四)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熟悉本企业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
  (五)企业须拥有一批与本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研究与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科技人员人数(专科以上)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第二条 申请进入创业中心进行孵化的企业可有以下几种关系形成:
  (一)驻在孵化关系
  (二)非驻在孵化关系
  (三)双方协商的其他关系
  申请孵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查批准,不论何种关系均须与创业中心签订孵化协议并严格执行。
入驻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内经严格考核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孵化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所交纳的各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全额返还创业中心,其中70%由创业中心用于对孵化项目的扶持,30%用于创业中心自身建设。
  (二)入孵企业用于研发或生产经营的孵化场地,在80平方米内,一般科技企业,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价的60%和80%缴纳租金,超过规定场地面积按标准价缴纳租金;留学人员或有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前两年免缴房租,第三年按标准价的70%收取租金,超过规定场地面积按标准价缴纳租金。
  (三)对孵化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优先申报各级科技发展计划;优先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优先考虑申报各级科研项目资金和基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四)为驻在孵化企业接入宽带网,根据情况为技术成果持有人或科研带头人提供居住条件。
  (五)对留学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人员领办、创办的孵化项目,视情况提供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支持(一般以购买消耗性原材料和活劳动补贴方式),按该部分资金占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由创业中心持有该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科研成果技术产权。
  第二条 创业中心设立“科技创业资金”,具体见《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三条 孵化企业毕业后留在高新区生产经营的,在享受完东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后,一年内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创业中心。

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企业进驻孵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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